政府采购预付款是指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在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方案中规定,在供应商提供相应保证金的前提下,部分或全部支付货款给供应商的资金。预付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采购顺利进行,提高货物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率,缩短采购周期。
德阳市政府采购是否有预付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实行货到付款或者验收(合格)确认后当场付款的原则,不得预付货款,也不得预付保证金以外的其他款项。因此,德阳市政府采购工作也不允许预付款项。
事实上,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预付款项的存在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增加经济管理的难度,给政府采购和供应商的合作带来不利影响。
德阳市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
德阳市政府采购实行货到付款或者验收(合格)确认后当场付款的原则。
政府采购付款时,要求供应商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一至五之间,也有的标段保证金金额可以更高。保证金要求常用的方式是保函或者保证金存入银行等。供应商交纳保证金后,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交货义务,在政府采购的验收单据确认后,全额退还保证金。
政府采购的预付款是不允许存在的,在德阳市政府采购工作中也不会存在预付款项。政府采购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实行货到付款或者验收(合格)确认后当场付款的原则。政府采购的保证金是政府对供应商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合理的保证金要求有助于保障政府采购顺利进行,对于供应商的资金周转也是一种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