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荣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障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条例。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参照《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及四川省细则附件1执行。
第三条(管理职责)
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审验工作,并与县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跨区域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责任主体义务
第四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履行首要责任,确保消防设计符合技术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对查验结果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
鼓励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消防设计咨询、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其出具的报告应作为审验依据之一。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审验程序
第六条(审查条件)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需提交:
1.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 完整消防设计文件(含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第七条(验收流程)
消防验收应包括现场评定、资料核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第八条(备案要求)
其他建设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按30%比例抽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信用管理)
建立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并公示。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
推行线上审批系统,实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数据互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