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备案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提升城市整体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备案、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本市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备案核查与日常监督。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申请资质备案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相应资质,其中一级资质需经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四)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理;
(五)具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社保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程序:
(一)申请机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
(二)市消防救援支队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申请延续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备案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出具的报告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结论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备案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或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委托,对"问题楼盘"和"登记难"项目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及时向委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反馈评估成果。
第九条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建立备案机构信用档案,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备案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配合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积极参与城市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巴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