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推动全省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制定背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抓手。住建部相继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并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2023年3月启动《细则》制定工作,经多次讨论研究形成《细则》初稿后,广泛征求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先后2次在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5章46条,分为总则、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5个章节。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检测机构资质要求、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等内容,明确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明确检测机构资质的分类、申请条件、许可程序以及资质延续、变更、重新核定等方面相关规定。对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应配置不少于20名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保证其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并经专家评审合格”。要求用于必备参数的仪器设备“不得租用、借用”。
(三)检测活动管理。明确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要求,规范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的制作和管理。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试件养护提出了要求,规定“不得将预拌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送至施工现场外实施养护”。对检测机构的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的留存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不同类别的数据保存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规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监督管理。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包括建立省检测监管平台、制定信用评价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等措施。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包括加强信息化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公开相关信息、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等。
(五)附则。明确了政策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