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四川省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拟开展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申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机构类别
专业培训:省内燃气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单位)、行业协会等。
继续教育:省内继续教育机构(单位)、行业协会等。
以上各类机构(单位)在下文统称为“培训机构”。
(二)申报条件
培训机构应符合《四川省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机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申报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后续符合《标准》要求的培训机构可实行动态申报备案。
三、申报程序
(一)备案申报
培训机构应在申报时间内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并如实报送证明材料。各市(州)培训机构应根据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载明的地址向属地市(州)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属培训机构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备案申请。
(二)备案初审
各市(州)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报材料的培训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各市(州)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初审情况拟定培训机构名单,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三)备案公示
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拟备案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四、监督管理
省岗培注册中心协助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州)燃气管理部门及省属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综合指导。各市(州)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培训机构的日常指导与监督检查,原则上应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培训机构存在培训质量未达标准、弄虚作假、违规收费、师资不符等情况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四川省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机构申报标准
2.四川省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机构申报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9日
附件:
通知附件1-2